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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东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祖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东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吴祖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0073号原告惠安县东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23786。法定代表人王友民,总经理。被告吴祖平,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东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祖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