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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延毓与姜秀、姜玉霞、刘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毓,姜秀,姜玉霞,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延毓。被执行人姜秀。被执行人姜玉霞。被执行人刘树林。申请执行人延毓与被执行人姜秀、姜玉霞、刘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