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与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负责人:郭伟,行长。被执行人左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左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14)利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左伟在中国银行东营××支行账户的存款113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