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申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瑞因与被申请人陈洪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瑞,陈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9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瑞,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洪文,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再审申请人王瑞因与被申请人陈洪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四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瑞申请再审称:陈洪文在2012年8月1日离婚,却又在2013年5月再婚,且再婚的女的就是2007年冬天在陈洪文家里看见的女的,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洪文离婚前陈洪文已经认识了再婚的女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陈洪文在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不当,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瑞称被申请人陈洪文在2012年8月1日离婚,2013年5月再婚,再婚的女的就是2007年冬天在陈洪文家里看见的女的,上述事实还不足以证明陈洪文在与王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一、二审以证据不力为理由,驳回申请人王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王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淑娟审 判 员  乔景涛代理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