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4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魏琦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琦,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4156号原告:魏琦。委托代理人:李维,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委托代理人:李考会,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玲,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琦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魏琦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