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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邹碧珍、欧春强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碧珍,欧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72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邹碧珍,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欧春强,男,汉族,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邹碧珍、欧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2483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26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2607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筱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