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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安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景荣华与杭庆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荣华,杭庆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景荣华,居民。被告:杭庆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荣华与被告杭庆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荣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