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安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景荣华与杭庆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荣华,杭庆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安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景荣华,居民。被告:杭庆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荣华与被告杭庆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荣华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周雅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