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孙国玉与刘国、刘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玉,刘国,刘玉,张秀军,薛美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5896号原告孙国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国,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玉,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秀军,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薛美玲,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玉与被告刘国、刘玉、张秀军、薛美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另案诉讼原告,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暂时不能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崔斌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