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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孙国玉与刘国、刘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玉,刘国,刘玉,张秀军,薛美玲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5896号原告孙国玉,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国,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玉,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秀军,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薛美玲,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玉与被告刘国、刘玉、张秀军、薛美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另案诉讼原告,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本案暂时不能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崔斌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李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