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与王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王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203号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负责人于清。委托代理人闫凤翥,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宽。委托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诉王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高寺台镇唐杖子村第一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