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锐涛抢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60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锐涛,男,1980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0********,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高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羁押,2015年7月16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锐涛犯抢夺罪和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跃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抢夺2015年6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谢锐涛伙同“阿斌”(另案处理)驾乘1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空港经济区溪南街道办事处刘厝村路口时,见被害人孙某华推着自行车带着孙女正在步行,孙某华的脖子上戴着1条黄金项链(重21.9克,价值人民币5869元),谢锐涛遂驾车上前靠近孙某华,“阿斌”趁孙某华不备抢夺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孙某华发觉后用手按住黄金项链,“阿斌”抢得其中一节。得手后,“阿斌”分得该节金项链。另查明:孙某华未被抢走的那部分黄金项链重19.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华的陈述、证人樊某玲的证言、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谢锐涛的供述及其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抢劫2015年6月26日18时15分,被告人谢锐涛伙同“阿斌”驾乘1辆二轮摩托车窜到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港口村三横路空港区管委会大楼对面路段时,见被害人张某端驾驶1辆摩托车,车头挂着1个黑色钱包,载着林某玉途经该处,谢锐涛遂驾车上前靠近张某端,坐在后面的“阿斌”伸手去推张某端,抢走张某端挂在摩托车头的那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及1部三星牌直板手机(无法估价)的黑色钱包,导致张某端和林某玉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得手后,谢锐涛分得赃款和手机,后手机被谢锐涛丢弃,赃款已被其花光。经法医鉴定,张某端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林某玉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7月15日,谢锐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端的陈述、证人林某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的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鉴定的复函、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及补充说明材料、被告人谢锐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锐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人,趁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锐涛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锐涛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实施抢夺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黄金项链1条中的大部分未能抢夺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抢夺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锐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少文审 判 员 林珠娜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