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其裕、魏森辉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其裕,魏森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124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邓其裕,男,汉族,1980年2月4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魏森辉,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邓其裕、魏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562.5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23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2352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筱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