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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李与朱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春兵,陈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兵,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李,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春兵因与被上诉人陈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罗正环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