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李与朱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春兵,陈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兵,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保群,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李,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朱春兵因与被上诉人陈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罗正环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