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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新安县农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郝小利、邓进军、邓红霞、郭联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县农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郝小利,邓进军,邓红霞,郭联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新安县农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法定代表人:孔波,任总经理。被告:郝小利,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出生。被告:邓进军,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被告:邓红霞,女,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郭联卫,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县农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小利、邓进军、邓红霞、郭联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安县农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新安县农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审 判 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