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元福诉被告袁文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福,袁文启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马元福,男,回族。被告:袁文启,男,汉族。原告马元福诉被告袁文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元福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元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元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元福负担。审判员 顾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