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624号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陈绍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春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良,安徽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淮北市恒基城一期安居房4标段项目部、淮南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太平洋纪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 颖代理审判员 张方娴人民陪审员 张百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