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桂宗发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宗发,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015号原告:桂宗发,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业,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刘琳,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宗发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宗发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宗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宗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桂宗发承担。审 判 长 朱广宇人民陪审员 王慧珍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巴 青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