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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56号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浏阳市溪江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浏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代表人钟诗其,组长。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浏阳市道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永建,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贝晓玲,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不服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回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向原浏阳市溪江乡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根据浏阳市人民政府浏政发〔2015〕14号文件,2015年11月24日将溪江乡和关口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新的关口街道,本院将本案被告浏阳市溪江乡人民政府变更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公开,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浏阳市溪江乡溪江村溪江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李治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