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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峰与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张金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王峰,男,生于1983年6月5日,汉族,住南阳市。被告: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甜,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金合,男,现年38岁,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张金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邓州市盛唐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甜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已被邓州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海洪泽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