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麦克风KTV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信阳市麦克风KTV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廉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信阳市麦克风KTV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银珠广场西侧。负责人郭爱革,系经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麦克风KTV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孔玉审 判 员 李 牧助理审判员 王道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