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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商行初字第257号原告刘建军,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华立,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军不服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建军,被告梁园区政府之委托代理人华立、刘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商梁政征补(2015)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认定,因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需要,决定对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被征收人刘建军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砖混结构,合法面积62.5平方米,应补偿面积62.5平方米。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经征收部门多次做工作,被征收人刘建军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按照《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刘建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和河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为494188元,一次搬迁费500元,附属物补偿1034元,房屋装修补偿1059元,四项共计人民币496781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三、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B4086号,安置面积67.82平方米;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B4087-1号,安置面积33.22平方米,安置面积共计101.04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494187元。按照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两次搬迁费为人民币1000元,附属物补偿1034元,房屋装修补偿1059元,停产停业费44477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四、限被征收人刘建军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梁园区房屋征收部门联系,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原告刘建军诉称,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5)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依据《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用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不能作为前提依据。对原告房屋评估选择的评估公司没有经过原告协商选择。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估结果过低,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1.商丘市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等级及税额标准表一份,证明原告房屋占用土地系一级土地;2.张存玉商品房买卖合同,地点是梁园区桂圆新村;3.网上查询类似位置商品房出售价钱;4.商丘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证明,买方是吴玉梅;5.2015年商丘市商品房售价调查表,证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补偿价位严重背离房屋真实价值和市场价值,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梁园区政府辩称,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是经过多方论证,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其实体和程序都是合法的。被告选择评估公司的程序是合法的。2014年7月5日,被告依法公布了《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并多处张贴。为了保证被征收人对评估公司的选择权利,评估公司的选定采取协商确定评估公司和抽签确定评估公司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因协商与多数人推选方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征收部门在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现场公证下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符合法定程序。选定评估公司后,评估公司依法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并作出分户评估报告,形式合法,内容完整具体,评估价值合理,不存在评估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问题。原告在收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后,并没有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告依据房屋评估结果和法律规定,对原告给予公平补偿的选择权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合理,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梁园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四组证据。第一组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提合法的证据:1.2014年7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商政复决(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书;4.(2015)豫法行终字第0020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提合法。第二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法方面的证据:1.2013年9月2日在商丘日报上梁园区房管局发布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评估公司的公告;2.2014年7月5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3.2014年7月7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开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4.2014年7月7日商丘市梁园区房地产管理局文件《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现场抽签规则及程序》;5.公证书;6.2014年7月8日梁园区房管局关于公证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7.张贴照片,证明在被征收人协商不成、又不能通过多数决定的情况下,采取随机选定的方式,在公证部门现场公证、被征收人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体和程序是合法有效的。第三组有关商梁政征补(2015)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面的证据:1.调查复核表;2.高铁国有土地上房屋信息调查登记表;3.房地产估价报告;4.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回证;5.补偿决定申请表;6.关于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向被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8.送达回证;9.高铁安置区房地产估价报告,证明商梁政征补(2015)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合法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公平合理的。第四组涉案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的证据:1.房屋拟征收公告;2.《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丘火车站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3.商丘市发改委《关于商丘高铁站相关市政道路立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高铁建设核心区土地利用规划图;5.高铁核心区道路网图;6.综合交通规划图;7.航拍图,证明涉案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刘建军及被告梁园区政府提供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证据来源及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建军房屋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健康南路西侧13号,房屋用途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62.5平方米,砖混结构。2014年7月4日,被告梁园区政府为了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原告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之内。2014年7月5日,被告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了《关于郑徐客专(梁园段)路网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价值评估,并确定协商确定和抽签确定评估公司两种选择方式,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区域内公布。因协商及多数人推选的形式无法确定评估机构,2014年7月7日,被告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的现场公证下,通过抽签随机选定原告被征收房屋范围内的的评估机构为河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0日,河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对原告刘建军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建筑面积62.5平方米,评估单价7907元,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494188元。被告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送达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被告梁园区政府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B4086号,安置面积67.82平方米;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B4087-1号,安置面积33.22平方米,安置面积共计101.04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494187元。按照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两次搬迁费为人民币1000元,附属物补偿1034元,房屋装修补偿1059元,停产停业费44477元,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支付。由于被告梁园区政府与原告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了商梁政征补(2015)5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本院认为,(一)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系公共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本案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目的和主体合法,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并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所维持。被告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相应的法定基础事实要件。原告所提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的理由不能成立。(二)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告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据对被征收区域内房屋调查结果及已经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为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被告公告要求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为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期限内没有选定评估机构,被告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通过抽签方式随机选定河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该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河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在作出评估报告之前,评估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对房屋状况进行了准确描述,依据能使估价对象保持现状持续使用最为有利估价方式,依法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因此,被告选定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因被征收人与被告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告依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方式,以原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础,对原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因此,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所称被告选定评估机构及作出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三)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货币补偿公平,补偿安置合理。河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原告刘建军房屋面积62.5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考虑原告房屋租金收入、空置率、营业税、房产税及房屋的维修费、保险费、年租费等元素,根据年总收入、以后的营业期限和周边的商业氛围,得出原告房屋单价7907元每平方米,总价值为494188元。且被征收范围内一共涉及9千余户居民,绝大部分已与被告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绝大部分群众对被告的补偿标准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对原告刘建军的货币补偿公平。原告刘建军房屋合法面积62.5平方米,根据《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B4086号,安置面积67.82平方米;安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B4087-1号,安置面积33.22平方米,安置面积共计101.04平方米,安置房屋评估价值为494187元,通过以上安置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安置位置在高铁商城B座四层商铺,但新建安置房屋面积101.04平方米,刘建军被征收房屋面积为62.5平方米,安置面积比原有面积增加较大。同时,高铁商城是以专业市场为重点,覆盖商业超市、商务酒店、写字楼、仓储物流、停车场的一座大型商城。综上所述,通过新建安置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对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评估价值得知,房屋评估和补偿安置基本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综上所述,被告梁园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货币补偿公平,房屋安置合理。原告所提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建军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之日送达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立学审 判 员  牛 杰代理审判员  苏刚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