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辖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与卞春波、侯晋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卞春波,侯晋东,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辖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卞春波。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晋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龙山村。法定代表人闫红强,经理。上诉人卞春波、侯晋东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虽是因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纠纷,但由于当地政府对被上诉人厂房将进行收购,实际上双方之间是赔偿纠纷。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莱州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莱州市人民法���。被上诉人新泰市德信环境维护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两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造粒生产线,本案属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承包生产经营地位于新泰市,即合同履行地为新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惠东审判员 秦洁建审判员 刘传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燕冠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