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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商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与金志刚、解小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金志刚,解小萍,徐广泉,李孝新,徐广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商初字第0200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王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峰,该支行职员。被告金志刚。被告解小萍。被告徐广泉。被告李孝新。被告徐广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诉被告金志刚、解小萍、徐广泉、李孝新、徐广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负担260元。审 判 长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人民陪审员  吴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