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以相关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