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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某与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972号原告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以相关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吴学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建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