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富春有限公司与“MineralKyushu”轮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赁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富春有限公司,“MineralKyushu”轮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赁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467号申请人:富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楼。法定代表人:翁昌荣,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华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MineralKyushu”轮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赁人。申请人富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请求人所属的“MineralKyushu”轮国际吨位证书等证据材料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富春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被请求人“MineralKyushu”轮国际吨位证书等证据材料进行提取或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汪朝清审 判 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兴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