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春英与刘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英,刘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399-1号申请人:韩春英被执行人:刘伟军申请人韩春英申请执行刘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寿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寿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树立执行员 黄 振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洪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