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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孟红刚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红刚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1179号罪犯孟红刚。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邢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红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以(2013)冀刑三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11月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红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3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25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孟红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孟红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审 判 员  张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立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