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高梅荣与蓝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梅荣,蓝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00号原告:高梅荣,农民。被告:蓝秋生,农民。原告高梅荣与被告蓝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梅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秋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蓝秋生于2013年4月20日到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按季度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对该借款本息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秋生归还原告高梅荣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蓝秋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