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屈文华与尹启睿、王希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文华,尹启睿,王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屈文华。被申请执行人尹启睿,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湘渝世家,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02199501311030。被执行人王希林。本院在执行屈文华、尹启睿、闫先玉与王希林(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王希林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怀鹤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荆 成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祖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