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忠礼、王秀莲与何忠福、韩彩莲相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礼,王秀莲,何忠福,韩彩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何忠礼,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秀莲,女,现年63岁,汉族。被执行人何忠福,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彩莲,女,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何忠礼、王秀莲与何忠福、韩彩莲相邻权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何忠礼、王秀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看现场,被执行人堆放在路边的石块并未影响申请执行人的通行,申请执行人现在通行的道路并未受到阻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陇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