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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于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嘉新与张新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新,张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嘉新。被执行人:张新峰。本院在执行陈嘉新与张新峰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嘉新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齐为民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