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于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嘉新与张新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嘉新,张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陈嘉新。被执行人:张新峰。本院在执行陈嘉新与张新峰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嘉新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4)潍城于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鹏飞审判员 齐为民审判员 宋晓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