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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9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梁惠芝与管海峰、管海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芝,管海峰,管海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573号原告梁惠芝,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永福,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海峰,农民。被告管海员,农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4号龙通大厦1601-1618。负责人吴玉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该公司员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76号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皓匀,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惠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居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