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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肖震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肖震东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6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薇,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震东。委托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烨,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因与被上诉人肖震东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5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谭薇,被上诉人肖震东的委托代理人刘俊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肖震东的牌号为沪AHY8**车,于2014年3月24日就上述车辆在平安财保处分别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期限自2014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3月24日24时止。2015年3月2日17时,肖震东驾驶上述车辆在罗山路高架行驶过程中与路中间的防撞栏发生相撞,致肖震东车辆损坏。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队认定肖震东负全部责任。经定损评估车辆修理费人民币529,960元,并支付评估费7,800元,施救费3,800元,牵引费150元,路产损失35,000元,合计576,710元。事后肖震东就本起事故产生的损失要求平安财保理赔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平安财保支付肖震东理赔款576,71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平安财保称,保险事故发生后,因肖震东原因使平安财保未能对投保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但肖震东对此予以否认,平安财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能定损是因肖震东的原因所致。保险事故发生后,因平安财保未能及时定损,肖震东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投保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投保车辆经评估维修费用为529,960元,肖震东支付评估费7,800元。审理中,双方对施救费3,200元,牵引费150元、路产损失35,000元意见一致。现投保车辆已按评估价格进行了维修。平安财保对肖震东委托的评估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存在不当之处。原审法院认为:肖震东与平安财保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平安财保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平安财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对投保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平安财保应依法承担未能定损的不利后果。平安财保对肖震东委托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异议的成立,原审法院对平安财保的该异议不予采信,平安财保请求重新评估的申请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平安财保应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理赔。对于双方确定的项目和金额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遂判决:平安财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震东保险金人民币576,71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83.50元,由平安财保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平安财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被上诉人频繁变更定损地点,导致上诉人无法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责任在被上诉人,故要求重新评估,按重新评估结论依法作出判决。被上诉人肖震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未有新的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的时间内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原审法院按照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称是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而无法定损,但无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无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6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聪审 判 员  贾沁鸥代理审判员  范德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