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刑执字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松雄抢夺罪等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松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刑执字2028号罪犯陈松雄,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雄犯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10��。执行机关因罪犯陈松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松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举添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