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刑减(假)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朝阳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假)字第488号罪犯王朝阳,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2011年1月19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0年12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库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朝阳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27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28年1月10日止)。2013年6月1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王朝阳的刑罚减去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并处罚金27000元不变。2014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王朝阳的刑罚减去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并处罚金27000元不变。余刑至2026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朝阳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朝阳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2月10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1月17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5月18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另查,该犯无罚金刑履行记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朝阳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27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江审 判 员 赵端泰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