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马支行与张萍、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马支行,张萍,徐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43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马支行,住所地:潍坊市东风东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86542957-8。负责人吴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亮,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被告张萍。被告徐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马支行与被告张萍、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萍、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97038.6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萍、徐强银行存款人民币97038.65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