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梁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5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宝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收受“大佬”(另案处理)好处费人民币20元后,依照“大佬”的指示,驾驶红色电动车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文光村公交站台(往宝安大道方向)后方人行道,与此前向“大佬”求购海洛因的杨某成进行毒品交易。梁某某将“大佬”交给其的海洛因l小包递给杨某成,收受杨某成毒资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梁某某被抓获,上述交易毒品、毒资、好处费及作案工具电动车亦被缴获。经鉴定,被缴海洛因重0.39克。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158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被缴毒品照片,被缴毒资照片,被缴钱款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扣押、发还清单,疑似毒品收条,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存款凭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证人杨某成的证言,公(深)鉴(理化)字[2015]4731号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杨某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重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协助他人贩卖毒品,为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执行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作案用电动车及好处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燕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