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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陈孙辉、颜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陈孙辉,颜铭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577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天湖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2042-6。代表人林仁德,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方良、杨玉玲,福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孙辉,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颜铭艳,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孙辉、颜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韦信钱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人民陪审员  游祥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