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骄中英文学校与陆仲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天娇中英文学校,陆仲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48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娇中英文学校。法定代表人:孙克武,校长。诉讼代理人:尚亚利,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陆仲合。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娇中英文学校(下称天娇学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穗天劳人仲案(2015)2228号终局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天娇学校诉讼代理人尚亚利,被申请人陆仲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天娇学校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学校属于民办学校,作息时间与一般用人单位不一样,需要满足家长的要求。教师上班时间严格以学生在校时间为准,其他属于培训和学习时间,一天总计有6小时正常上班,其他时间是教师自行安排完成自己的业务,学校对吃饭时间是有规定的。陆仲合自动离职,对延长时间加班工资开学时没有提出,签合同时也没有提出,加班属于捏造事实。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2228号裁决。被申请人陆仲合答辩称:同意原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天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主张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经审查,天娇学校对仲裁委裁决认定事实有异议,依法不属于仲裁委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形。因此,天娇学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对其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娇中英文学校要求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5)222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娇中英文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苏韵怡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