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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刑减(假)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郭文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文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刑减(假)字第458号罪犯郭文全,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2005年11月13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新刑二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文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四名被告人负责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76419.47元。2007年9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新刑减(假)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书,依法裁定将罪犯郭文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新刑减(假)字第0037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郭文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12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阿中刑减字第117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郭文全的刑罚去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54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郭文全的刑罚减去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余刑至2026年8月15日。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郭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郭文全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文全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2月10日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6日获得季度表扬4次。另查,该犯无民事赔偿的记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十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本院认为,罪犯郭文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文全准予减刑八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民事赔偿不变。余刑至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江审 判 员  赵端泰代理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