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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声锻造有限公司与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声锻造有限公司,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842-2号原告:无锡市金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镇黄家门村。法定代表人:徐君良,董事长。被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石岛龙云路500号。法定代表人:肖培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商初字第84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荣成石岛支行帐户16×××32存款76万元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10)。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丛 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