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孔伐与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孔伐,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陈孔伐。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体育馆二楼。法定代表人:冯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孔伐申请执行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百色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孔伐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3311元,退回原告办证费108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13元,共计143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3)右民一初字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