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减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蔺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蔺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488号罪犯蔺某,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蔺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蔺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罪犯蔺某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按时完成课内外布置的作业,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2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并报请建议对罪犯蔺某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报请罪犯蔺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蔺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蔺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