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XX与杨联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联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150号原告XX,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崔庆先,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联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杨联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程亚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