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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应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徐雪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