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石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应某。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应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应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应某负担。审 判 长 叶华杰人民陪审员 吕顺富人民陪审员 徐雪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