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民初字第5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梁宇与李兴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李兴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447号原告梁宇。委托代理人章旭铭,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宇诉被告李兴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梁宇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兴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宇撤回对李兴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梁宇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