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17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法定代表人丁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2号楼1905室。法定代表人陈睿。本院在审理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马光祥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育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