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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作才与王培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才,王培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才。被执行人王培廷。本院执行李作才诉王培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