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作才与王培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才,王培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621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才。被执行人王培廷。本院执行李作才诉王培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举证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晓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振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