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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姬超峰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超峰,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行初字第57号原告姬超峰,男,汉族,1974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局长。原告姬超峰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韩    海    生审判员 张冯现人民陪审员朱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旭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