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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智学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智学,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行终字第003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智学,××××××××××××××××××××××××××××××××××××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吴智学因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3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收到吴智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前述法规规定向吴智学发出渝府复补(2015)197号《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限期补正相关材料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吴智学以市政府审查期间10日,属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为由,书面拒绝补正。市政府作出渝府复(2015)547号《告知书》,告知吴智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该《告知书》告知吴智学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属程序性告知行为,对吴智学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吴智学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吴智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永铭审 判 员  许 勇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