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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与赵卓建、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赵卓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93号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瑞棠。委托代理人彭孝华,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卓建,住址:广东省澄海市。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张耀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卓建、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赵卓建名下价值人民币85762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编号为(2015)友帮达诉保龙第120801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淞江爱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赵卓建名下价值人民币85762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学武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正亮